2019年7月2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23号公告),为保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规范实施,现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中采用自我声明方式所使用的“供方符合性标志”明确如下: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国“RoHS 2”)
2016年1月6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令第32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 铅及其化合物;
2. 汞及其化合物;
3. 镉及其化合物;
4. 六价铬化合物;
5. 多溴联苯(PBBs);
6. 多溴二苯醚(PBDEs);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
2018年3月15日,工信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后实施。
纳入目录的产品,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列入《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本要求执行。
第一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产品如下:
电冰箱 | 空气调节器 | 洗衣机 | 电热水器 | 打印机 | 复印机 |
传真机 | 电视机 | 监视器 | 微型计算机 | 移动通信手持机 | 电话单机 |
检测相关标准
SJ/T 11364-2014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GB/T 29783-2013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
检测项目
■ 铅(Pb) | ■ 多溴联苯(PBBs) |
■ 镉(Cd) | ■ 多溴二苯醚(PBDEs) |
■ 汞(Hg) | ■ 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
■ 六价铬Cr(V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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